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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四川公积金代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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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必须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情况财政部、公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职工住房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所确定的范围,即:
(一)购买、情况建造、公积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情况;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的;
(七)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八)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其费用或损失超过家庭年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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